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原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现改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2000年11月8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通告,
要求省内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我局补办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经批准备案后,
方可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工作已进展到清理网站阶段。
为此,我局将有关规定再次通告如下:
一、凡江苏省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我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要求,详见我局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网址为:www.jsca.gov.cn。
二、我局将从现在起,对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进行清理。
2001年6月1日起未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一律关闭,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否则,我局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
对原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在2001年6月1日前仍未获得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应中断对其服务。
四、我局市场监管处负责受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登记。
我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联系电话025-3342805。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